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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商会会员设团体(单位)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团体(单位)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商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商会的意愿;
(三) 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。
凡具备上述条件并从事服装、服饰、纺织生产和服装教育的我市
企、事业单位,承认商会章程,积极参加商会活动,执行商会决议和按时缴纳会费的,可经自愿申请,并经商会理事会(或授权会长)审查同意,成为团体(单位)会员。
第九条 凡从事服装设计、生产、管理、教育,对本行业有贡献的专家、企业家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学者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,承认商会章程的,可经自愿申请,并经商会理事会(或授权会长)审查同意,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:
(一) 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(三) 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享用商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和有关资料;
(四) 有提请商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;
(五) 可向商会提出对本单位生产、技术、经营、管理等方面的诊断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;
(六) 商会会员不论企业规模大小,均享有平等权利;
(七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