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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商会《章程》,执行商会决议,维护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(二) 支持并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商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,向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报表。
(三) 在商会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它会员生产技术、经营管理、科技开发、人才培训等方面问题的义务;
(四) 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,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、不参加商会活动的,应视作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 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办理退会:
(一) 自行停产或转产;
(二) 破产;
(三)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;
(四) 严重违反商会《章程》,经劝告拒不改正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告;
(五) 其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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