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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聘请商会顾问;
(三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四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 决定商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七) 制订商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 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
第二十一条  商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均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二条 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三条 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商会理事会;
(二) 检查商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四条  商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出副秘书长人选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,交会长会议决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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